中国银河: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2024]149号),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违规与公司其他证券资产管理账户发生交易,并高杠杆高集中度运作;二是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或兑付;三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四是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投资标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目前,银河金汇在管产品运作平稳。上述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公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银河金汇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坚决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公司及银河金汇将以此为契机,持续优化完善内控机制,不断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努力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