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特作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河医疗与江河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关于拟签订补充协议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刘载望先生依法回避了表决。本次拟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该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