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免: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报批、审议、审核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
),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回执》(详见附件
)。
(三)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须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回执》,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履行报送程序后,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等原件留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归档,复印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公司因商务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银行贷款、融资等重大事项)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履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要求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外部信息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如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 | |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 | |
报送依据 | |
报送时间 | |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 |
经办人签字 | 年月日 |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此次报送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现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及使用本公司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提示。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回执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单位/部门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账号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承诺遵守《保密提示函》中的全部保密义务。
签收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