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3年第4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审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经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公司制定的《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四)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经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制定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