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7 | - | 2024/6/11 | 2024/6/11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4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325,988,9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65,197,78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7 | - | 2024/6/11 | 2024/6/11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上杭县金山贸易有限公司、陈景河先生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A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1)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动机制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它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92-2933058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