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235,605,958元(人民币,下同);工程款建设期利息6,705,410元及以工程款235,605,9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不涉及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9月,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运通”)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收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内03民初60号]以及《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因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对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京运通提起诉讼,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4)。
2022年4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内03民初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2)。
二、二审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上诉情况
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乌海京运通于2022年4月14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海京运通上诉请求:撤销(2019)内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乌海京运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撤销(2019)内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乌海京运通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民事法律关系错误,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侵害了案外人京运通与乌海市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乌海京运通不仅不是案涉工程实际受益人,更是受害人,不应就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承担责任;案涉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一审判决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乌海京运通承担与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无法律依据。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民终507号],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35,605,9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解除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2018年1月9日分别签订的《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补充协议》;二、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605,958元;三、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建设期利息6,705,410元及以工程款235,605,9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605,958元;
4、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建设期利息6,705,410元及以工程款235,605,9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5、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758.21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8,401.37元,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3,356.84元。保全费5,000元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1,200,000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0,000元,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07.45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涉及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因案涉工程为乌海京运通在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