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京运通(601908)公司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公司定期报告中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七)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职责

(一)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单位应保证所报信息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的范畴,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二)年报信息汇总单位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四)公司审计与监察管理部负责对年报信息差错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陈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