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18,031.11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运通”或“申请执行人”)已对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仁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分配款项总额为1,967.59万元,对公司收到款项的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别与新佳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1,969,41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9,271.13万元;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0,000,000瓦,单价每瓦2.92元,货款总额人民币8,760.00万元。合同签署后无锡京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分别供货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无锡京运通支付上述货款。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无锡京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无锡京运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货款,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
公告临2019-043)2020年7月,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合同一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20)苏02民初2号】以及合同二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19)苏02民初566号】,判决新佳仁公司向京运通支付合同一货款92,711,21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二货款87,599,91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刘立祥对上述新佳仁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5)公司于2020年8月收到无锡中院寄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新佳仁公司请求:
判令撤销无锡中院【(2019)苏02民初566号】、【(2020)苏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京运通)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8)
新佳仁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无锡中院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未履行判决,公司于2021年9月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新佳仁公司和刘立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锡中院终结当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80)
二、本次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申请,无锡中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02执恢42号之五】,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8月8日、12月24日,无锡中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刘立祥名下有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处可供执行不动产,未查到新佳仁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可供执行不动产进行拍卖,共得拍卖款合计40,751,090元,退还买受人垫付税费并支付拍卖辅助费,剩余款项39,772,448.03元。因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本次执行公司分配款项为19,675,948.70元。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锡中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可执行财产已执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综上,无锡中院依法裁定终结【(2020)苏02民初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无锡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直至被执行人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三、本次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对新佳仁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分配款项总额为1,967.59万元,对公司收到款项的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
公司将继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