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维也利)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京运通股票代码:601908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666号名汇大厦6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03月0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京运通、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编号 | SXE905 |
| 备案时间 | 2022年9月9日 |
| 产品存续期限 | 2022年9月2日-2042年9月2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MA7D2TPM0E |
| 基金管理人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 | 雷刚36%、雷敏24%、宁波金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 |
|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16日-无固定期限 |
| 基金管理人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666号名汇大厦601室 |
截至本报告书前输入,基金管理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燕道宣 | 男 | 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与未来增长前景的信心,故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2026年03月03日,冯焕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XE905”)签定《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冯焕培持有的上市公司102,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09%)、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1,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29%)以人民币3.618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转让给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3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无限售流通股 | 0 | 0 | 144,000,000 | 5.9637 |
注: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焕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520,992,000.00元约定将冯焕培持有的
上市公司102,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9%)、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1,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29%)以人民币3.618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转让给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03月03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转让方1):冯焕培甲方2(转让方2):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XE905”,以下简称“维也利战投2号”)
(一)交易概述
1.1本次股份转让
1.1.1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1.3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股份转让价款
1.2.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甲方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70,483,2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柒仟零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甲方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508,8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零伍拾万捌仟捌佰元整)。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2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1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1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其中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70,483,2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零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508,8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零伍拾万捌仟捌佰元整)。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交易税费
1.3.1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标的股份的交割
2.1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过渡期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3.2.1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3.2.2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3.2.3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3.2.4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2.5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3.2.6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3.2.7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3.2.8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3.3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3.1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3.2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4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提示性公告后60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每逾期一日按照万分之十支付逾期违约金。
3.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1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5.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5.2甲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5.3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5.4本协议签订后,出现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投资者认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京运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 股票简称 | 京运通 | 股票代码 | 60190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666号名汇大厦601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144,000,000变动比例:5.963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维也利战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