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9号)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已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工作,向A股原股东配售4,829,739,185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2.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56,073,153.7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4,225,005.8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1,848,147.87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7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近日,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6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 | 3310010010120101265460 | 9,724,647,621.44 |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310010010120101265460
2、该专户仅用于本行A股配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越、姜颖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本行进行募集资金划付时,应确保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齐全,印鉴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一致。
7、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8、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本行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证券有权要求本行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本行、中信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