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90号
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3年5月17日,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者集团)持有1,346,936,645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3%。2023年5月1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上海一中院根据旅行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裁定由联合竞买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和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竞得旅行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如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旅行者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太平人寿持股比例增至3.33%,山东信托持股比例增至3%。2023年5月30日,公司公告称,旅行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已分别过户至太平人寿和山东信托,但旅行者集团始终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旅行者集团所持6.33%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执行,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
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前期已披露相关进展公告,相关信息前期已释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旅行者集团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