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骆峰职务聘任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骆峰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骆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骆峰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周志方、王国才、
汪炜、许永斌、傅廷美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