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目录
1、会议议程 ...... 3
2、会议须知 ...... 4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6
(1)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
(2)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10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材料 ...... 22
《浙商银行关于2022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 22
会议议程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14点30分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召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注意事项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二)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五、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七、听取以下报告
《浙商银行关于2022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八、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2、股东(或代理人)发言环节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或代理人)
发言或提问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3分钟。
3、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在进行会议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进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4、本次会议同时为A股股东设置了现场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A股股东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将
与网络表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6、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参
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7、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
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或代理人)不发给表决票。在
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9、本次会议未接到临时提案,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来函,提名应宇翔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应宇翔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应宇翔先生的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应宇翔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应宇翔先生简历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应宇翔先生简历
应宇翔,男,1988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应宇翔先生曾任上海农商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科员、零售金融部科员、黄浦支行零售金融部副经理、总行营业部营业厅客户经理、副经理、长宁支行公司金融二部副经理、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临时负责人),并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派驻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非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应宇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结构,保障监事会充分履职,及时完成监管通报相关问题整改工作。经与各股东单位沟通,根据《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人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本行股东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推荐马晓峰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第六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马晓峰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马晓峰先生具备担任本行股东监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监事会提名马晓峰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马晓峰先生简历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马晓峰先生简历
马晓峰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经济师,现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绍兴中国轻纺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马晓峰先生于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工作,2007年9月进入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调研助理,企业管理部经理助理,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北联市场分公司副总经理(挂职)、职工监事、投资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8年10月起任绍兴中国轻纺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21年5月起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2年4月起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截至本公告日,马晓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以规范公司治理程序、压实股东责任为导向,持续强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监管。2018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监管规定陆续出台,进一步强化股东义务及中小股东权利保障要求,规范主要股东承诺管理,明确了银行大股东的责任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项下的股权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本行股权管理工作全面、合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参考同业情况,本行起草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股权管理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以强化监管合规、提高股权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为出发点,严格落实监管最新要求。《股权管理办法》全文由总则、股东资质、股权取得和转让、股权质押、股东行为、风险隔离、股东承诺管理、本行职责、信息披露和附则十章构成,共六十二条。《股权管理办法》与本行监管评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工作有效衔接,有利于最新监管要求落地落实,有助于提高本行监管形象与监管评级。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加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维护本行股东的合法利益,保护本行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普通股股权管理。本行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行建立并完善股权托管管理。本行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本行发行并在香港上市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可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第四条 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本行股权管理依照监管要求区分为大股东、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九条 本行及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主要股东相关条款适用于大股东。
第二章 股东资质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行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本行大股东取得本行股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与数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股权取得和转让
第十五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本行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四章 股权质押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本行大股东不得以所持本行股权为其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本行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主债权履行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本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向本行所派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其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
人数。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告知本行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本行股东对股权质押进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应当及时告知本行。相关被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的,本行股东应当及时告知本行。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权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东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行大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支持本行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认真学习和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形除外:
(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二)干预本行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工作人员;
(三)干预本行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四)干预本行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五)干预本行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
活动;
(六)向本行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七)要求本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以其他形式干预本行独立经营。
第二十七条 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大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第二十八条 本行大股东为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向所持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及本行披露其对本行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本行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本行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本行大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本行通报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
保障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本行大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本行补充资本时,如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第三十二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支持本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支持本行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本行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六章 风险隔离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本行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股的本行同其所持股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本行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本行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本行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
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本行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承诺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实作出承诺,切实履行承诺,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开展股东承诺评估。主要股东承诺可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承诺的内容应准确、规范、可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行企业法人类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要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积极履行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按照监管要求,配合本行处置风险。主要股东无法履行尽责类承诺的,应当及时告知本行,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且不得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本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建立主要股东承诺档案,记录承诺方、具体事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违反承诺的股东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本行建立主要股东承诺评估机制,每年对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和评价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积极督促主要股东履行承诺。
第四十四条 本行将主要股东承诺评估纳入公司治理评估,将股东承诺履行的评估情况以及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章 本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在本行与股东之间建立
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行收到相关股东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后,由董事长签署意见,董事长认为该质押事项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凡董事会认定股东的质押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本行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本行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第五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行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
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其出资额占有
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
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
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六)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股东:
(1)持有本行15%以上股权的;
(2)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
股东);
(3)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4)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七)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
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并依该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浙商银董〔2016〕13号)同时废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材料
浙商银行关于2022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
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本行董事会就2022年度大股东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有效的评估,报告如下:
一、对本行大股东的认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报告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下同),本行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根据《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的认定标准,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持有本行股份最多(持股比例12.57%),属于《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认定的本行大股东。
二、股东资质情况和财务状况
浙江金控是浙江省政府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主要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聚焦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金融现代化、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浙江金控于2012年9月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0542040763,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强民,主要开展政府基金运作与管理、金融资本投资与运营、数字科技与数据资产、战略支撑性投资等四大板块业务。
浙江金控作为浙江省直属国有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股东资质符合监管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金控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现金流充足,财务状况良好稳健。
三、对本行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金控直接持有本行12.57%的股份,是本行的第一大股东,且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作为本行大股东,浙江金控长期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科学发展,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浙江金控多年来积极支持本行资本补充工作,2023年出资16余亿元全额参与本行配股,新增796,633,132股股份。浙江金控股权结构清晰,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不存在以非自有资金入股,以及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形;其所持股份不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等情形。
四、与本行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3年6月末,浙江金控及其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财通证券、永安期货等)整体授信额度合计122亿元,授信余额4.43亿元。
2022年9月28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1)《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2)通过《关于本行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2023年6月29日,本行给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该授信方案已向本行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2023年7月5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作为本行大股东,浙江金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和集中度符合监管要求,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公开透明并具备公允性。浙江金控不存在利用不当方式与本行进行关联交易,
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作为本行大股东,浙江金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积极支持本行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支持本行制定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浙江金控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审慎行使对本行董事的提名权,严格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注重维护本行独立运作,维护本行品牌形象,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未出现利用大股东地位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1年11月,在本行配股方案获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收到浙江金控出具的《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全额认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配售股份的承诺函》,其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参与本行配股项目。2023年6月末,本行A股配股顺利发行成功,浙江金控全额参与,履行了大股东关于向本行补充资本的相关承诺。
浙江金控已根据相关要求向本行出具了声明类、合规类和尽责类承诺,并认真履行了承诺。在履行声明类承诺方面,浙江金控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通过金融产品持股本行,或所提供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等违规情形。在履行合规类承诺方面,浙江金控未出现干预本行日常经营、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干预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经营权、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也未出现损害存款人、本行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履行尽责类声明方面,浙江金控经营情况稳健,资金状况良好,在本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本行补充资本,且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时,具备向本行补充资本的能力。
六、落实公司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
作为本行大股东,浙江金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逃废银行债务、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
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以及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大股东信息档案与核查情况
本行建立有大股东信息档案,用于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情况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询问、邮件问询、查询公开信息、要求大股东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并提供《商业银行股东权利义务手册》供大股东参阅学习。除本次大股东评估外,本行已另外于2023年6月核实、更新完毕大股东相关情况。
特此报告。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