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0  浙商银行(60191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62
其中:A股股东人数6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999,017,621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0,770,775,8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3,228,241,8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491921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43.4646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3.0273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陆建强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4人;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骆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0,752,770,09999.83282817,884,6130.166048121,1030.001124
H股3,227,015,00699.9619981,226,8000.03800200.000000
普通股合计:13,979,785,10599.86261519,111,4130.136520121,1030.000865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0,769,619,53499.9892651,035,1810.009611121,1000.001124
H股3,228,241,806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普通股合计:13,997,861,34099.9917401,035,1810.007395121,1000.000865

3、 议案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0,598,118,59198.396984161,023,0271.49500011,634,1970.108016
H股3,192,725,30098.89981926,906,3060.8334668,610,2000.266715
普通股合计:13,790,843,89198.512940187,929,3331.34244720,244,3970.14461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681,783,41699.68409917,884,6130.313776121,1030.002125
2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5,698,632,85199.9797141,035,1810.018161121,1000.002125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俞晓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