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9日。本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11名,实际参与书面传签表决的董事共11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通过《关于本行对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
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