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5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民惠街公司办公园区1号楼2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91,776,01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865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志根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87,572,016 | 99.6745 | 4,204,000 | 0.3255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17,290,740 | 82.3897 | 89,193,119 | 17.6103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91,311,916 | 99.9640 | 464,100 | 0.0360 | 0 | 0.0000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关于选举吴凤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287,352,014 | 99.6575 | 是 |
4.02 | 关于选举彭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287,352,014 | 99.6575 | 是 |
5、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5.01 | 关于选举常利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1,282,893,712 | 99.3123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70,669,212 | 97.5959 | 4,204,000 | 2.4041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 85,680,093 | 48.9955 | 89,193,119 | 51.0045 | 0 | 0.0000 |
4.01 | 关于选举吴凤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70,449,210 | 97.4701 |
4.02 | 关于选举彭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70,449,210 | 97.4701 | ||||
5.01 | 关于选举常利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165,990,908 | 94.9207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2、议案2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兴辉、韩金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