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查股网  2025-03-22  新集能源(601918)公司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积极开展工作。现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公司独立董事黄国良、崔利国和董事潘红霞,其中独立董事黄国良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共召开5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3月15日,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及安排及重点审计事项报告;二是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三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四是审议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五是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六

是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七是审议关于2023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八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九是审议关于《立信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十是审议关于《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9项审核意见:1.同意立信事务所年审总结及评价;2.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3.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同意公司与楚源公司和中国中煤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5.立信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同意续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6.中煤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7.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建立内部控制,并适应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

8.公司对立信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立信事务所在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方面合规有效,表达意见公允;9.立信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2024年4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

告》的议案;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三是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3项审核意见:1.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2.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经审阅被提名人的简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被提名人能够胜任公司总会计师职位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2024年7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的议案;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三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内部审计情况报告》的议案;四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下半年资金使用管理审计调查报告》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4项审核意见:1.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2.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同意公司2024年上半年内部审计情况报告;4.公司建立了符合内部控制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业务领域和关键控制环节发挥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四)2024年10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的议案;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2项审核意见:1.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2.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2024年12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会议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及安排及重点审计事项》的议案;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下半年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和2025年工作安排》的议案;三是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上半年资金使用管理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与会委员提出3项审核意见:1.同意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2.同意公司2024年下半年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和2025年工作安排;3.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司的财务状况表现出相对稳定性,加快煤电一体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未发现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向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立信事务所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

度审计机构,该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立信事务所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费用162.08万元(含税,下同) ,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2.0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协调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高质量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符合内部控制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在经济业务的处理中设定明确的授权和核准体系,对公司运营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重点管控,内部控制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业务领域和关键控制环节发挥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对公司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进行审核,经审阅被提名人的简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被提名人能够胜任公司总会计师职位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公司合理预测了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对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审核了公司出具关于中煤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其管

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2024年资金使用管理专项审计的审核报告期内,我们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202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对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核了公司出具的《公司资金使用管理专项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司的财务状况表现出相对稳定性,加快煤电一体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未发现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治理制度,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职责。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黄国良 潘红霞 崔利国

2025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