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控: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9  中远海控(601919)公司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增持计划基本情况:2022年5月21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通过公司披露了中远海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起始日至2023年5月18日,中远海运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合计增持公司305,087,287股股份,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30日总股本的1.90%,增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9.91亿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远海运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7,009,619,897股,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30日总股本的43.55%。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2、本次增持前,中远海运集团直接持有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控”、“公司”)1,394,359,573股A股,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924,873,037股A股及190,000,000股H股;中远海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7,509,232,610股,

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30日总股本的46.65%。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中远海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拟于2022年5月19日起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详见2022年5月21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三、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2023年5月18日,中远海运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115,087,287股,累计增持金额约为12.90亿元人民币;中远海运集团全资附属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场内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H股股份190,000,000股,累计增持金额约为19.03亿港元(约合17.01亿元人民币

)。中远海运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05,087,287股,增持金额合计约为

29.91亿元人民币。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增持情况,详见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2-044,2022-073,2023-004,2023-015。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远海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704,746,860股A股,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924,873,037股A股及380,000,000股H股;中远海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7,009,619,897股,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30日总股本的43.55%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按2023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港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

0.89376元折算,下同。

2022年10月9日,中远海运集团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总公司”)签订协议,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04,700,000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上汽总公司,并于2022年11月10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中远海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及该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减少。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068、071。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本次增持行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增持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中远海运集团及其本次参与增持的全资附属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远海控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还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