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各项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报告期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关联自然人和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未来资金支出需求,提出2023年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2023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生产、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均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同意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文生 吴国萍 董汝幸 毛志宏
2024 年 4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