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http://ddx.gubit.cn  2023-06-09  中国出版(601949)公司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出版”、“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中国出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中国出版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4月2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诉讼事项的情况说明

近日,发行人子公司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版联”)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江苏紫霄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紫霄纸业”)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事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版联、中物永泰纸业有限公司向江苏紫霄纸业返还借款60,507,661.37元及相应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中版联向江苏紫霄纸业支付律师代理费560,000元;(3)中版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本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

同时,江苏紫霄纸业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102民初6451号),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版

联名下价值6,100万元财产。根据中版联确认,截至2023年5月31日,实际冻结资金金额为2,459,498.91元。根据《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版联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经访谈中版联相关人员,即使中版联完全败诉,中版联赔付金额中所涉款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61,067,661.37元(因最终利息、诉讼保全费用尚不明确,暂未考虑该等费用),该等金额占最近一年年末发行人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足1%,占发行人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货币资金的比例不足5%,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该等诉讼纠纷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诉讼事项已在发行人《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39)中披露。

二、关于其他会后事项具体情况说明

1、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1-025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1-025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报告号:XYZH/2023SYAA1B0035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中国出版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杨青松张玉彪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