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61,067,661.37元(包含本金60,507,661.37元、律师代理费560,000元),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未明确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已判决,中版联已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即使经上诉后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版联”)完全败诉,中版联赔付金额中所涉款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61,067,661.37元(因最终利息、诉讼保全费用尚不明确,暂未考虑该等费用),该等金额占最近一年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足1%,占公司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货币资金的比例不足5%,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版联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材料,江苏紫霄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紫霄纸业”)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事由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近日,中版联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苏0102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机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时间:2023年5月5日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紫霄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物永泰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远东腾辉通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新时代财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安包装(惠州)有限公司
(四)诉讼案件事实
江苏紫霄纸业与中版联于2018年至2019年共计签署多份《销售合同》,中版联向江苏紫霄纸业采购纸张,并且约定如中版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江苏紫霄纸业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应按照货款总额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每月的迟延违约金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江苏紫霄纸业认为本案实际法律关系很大可能是借款法律关系,以借款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五)诉讼请求
江苏紫霄纸业请求:
1、中版联、中物永泰纸业有限公司向江苏紫霄纸业返还借款60,507,661.37元及相应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中版联向江苏紫霄纸业支付律师代理费560,000元;
3、中版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
二、诉讼进展及结果情况
近日,中版联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102民初6451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被告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应于第三人中物永泰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江苏紫霄纸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物永泰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受偿部分借款本金58,505,161.47元、利息1,769,437.89元及逾期
利息扣除破产清算程序中已受偿的款项承担25%的补充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江苏紫霄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138元,由原告江苏紫霄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63,995元,由被告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8,14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缴纳)。中版联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一审已判决,中版联已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即使经上诉后中版联完全败诉,中版联赔付金额中所涉款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61,067,661.37元(因最终利息、诉讼保全费用尚不明确,暂未考虑该等费用),该等金额占最近一年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足1%,占公司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货币资金的比例不足5%,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