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04,482,1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969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敏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朱宇杉先生、阮正亚先生、独立董
事石璋铭先生,线上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桂州先生线上参会;
3、董事会秘书付雪东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关于选举赵纯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3,119,298 | 99.5524 | 是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丁、朱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