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钼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
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及公司和相关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 [2023]24号,下简称“《警示函 1》”)《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25号,下简称“《警示函 2》”),主要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1》主要内容
“经查,2023 年1月5日,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集团审议 12 项议案的文章,其中一项为“关于对金钼股份流通股1.5%进行自主减持的议案”。1月6日收盘后,金钼股份披露公告,你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不超过金钼股份总股本1.5%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但你公司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减持计划的敏
感信息,虽于当日晚间将该文章删除,但先于指定媒体发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警示函 2》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金钼集团于 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金钼股份债权类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的议案”、“关于金钼股份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审议通过后,你公司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相关资产核销及报废会计处理发生在2022年度。
资产核销及报废属于应由上市公司自主、独立决策事项,金钼集团对该类具体事项进行事前审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独立性问题,你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要求行使权力,未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情形”,你公司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柳晓峰、董事会秘书李辉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柳晓峰、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相关事项说明
控股股东及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陕西监管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运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