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钼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1-13  金钼股份(601958)公司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1958

目 录

会议议程 ...... 1会议议案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3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6

3、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2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4日 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88号金钼股份综合楼A座9楼视频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举产生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四、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表决

五、休会,汇总投票表决结果

六、计票人清点表决票并由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解决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有关规定,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制定《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和履职保障等,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此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4日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共三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超过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包括本公司),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

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交所依照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除负责第二十六条事项外,还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在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经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公司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明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作用,促进公司合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与修订后比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2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每个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6.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核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每个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及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6.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不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4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6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人。
7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8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9在原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两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0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1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2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3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此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4日

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有权股东推荐,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增补严平先生和段志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现将此议案提交会议,请予审议。

附:严平先生和段志毅先生简历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个 人 简 历

严平先生: 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宽板厂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副厂长,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宽厚板材料公司经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西宝太新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宝鸡渤海西北商品交易中心总经理,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董事,宝钛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主任、企管运营信息部经理;现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段志毅先生:1973年生,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分公司百花岭选矿厂厂长,陕西金诚杰出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