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03  重庆银行(601963)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511号文件核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或“公司”)于2021年1月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7,450,53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2,889,283.2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705,288,602.39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1月27日汇入公司开立的账号为020102030000001963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154号)。2021年2月5日,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重庆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1〕22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5号)核准,重庆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13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人民币12,987,000,000元已由招商证券于2022年3月29日汇入重庆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83,614,150.95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3月29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85686_B01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招商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其中,2024年3月20日,招商证券对重庆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事项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招商证券已按规定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招商证券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补充更正,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招商证券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补充更正,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重庆银行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重庆银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重庆银行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重庆银行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招商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2023年3月20日,招商证券对重庆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重庆银行未出现该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重庆银行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重庆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重庆银行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晓 扈益嘉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