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研:临2024-031中国汽研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临2024-031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17 | - | 2024/7/18 | 2024/7/18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按预案约定,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和2024年6月6日,回购注销72,000股和894,900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和2024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1)、《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7)。以上两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从1,004,252,587股变为1,003,285,687股,公司利润分配总额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3,285,68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1,084,276.71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17 | - | 2024/7/18 | 2024/7/18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方案不涉及红股派发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3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 邮编:401122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8851877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