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7  玲珑轮胎(601966)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Ltd.

91370000613418880Y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1994年6月6日

1,473,522,713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A

玲珑轮胎A

股股票简称
股股票代码

601966

王锋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265406

0535-8242369

电话
传真

0535-3600085

www.linglong.cn

网址
电子信箱

linglongdsb@linglong.cn

一般项目:轮胎制造;轮胎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润滑油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

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非公开发行股票11,212.1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04,999,997.4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384,806,218.92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31日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276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中信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