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3 2026/6/24 2026/6/2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19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第四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63,502,6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467,112.68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3 2026/6/24 2026/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 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 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78 元。如 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0.042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 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 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 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5 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6117731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