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30  宝钢包装(601968)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宝钢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4 号) 批准,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142,740,286 股,发行价格为4.89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697,999,998.54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 人民币6,989,488.4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1,010,510.07 元,公司于2024 年12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或“保 荐人”)作为宝钢包装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负 责宝钢包装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持续督导 期已满。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账户已经注销。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苏丽萍、黄浩锋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Shanghai Baosteel Packaging Co.,Ltd.

证券代码 601968.SH

成立日期 2004 年3 月26 日

注册资本 127,577.946 万元(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健鹏

董事会秘书 王逸凡

邮政编码 200949

联系电话 021-56766307

传真 021-31166678

电子邮箱 ir601968@baosteel.com

公司网址 www.baosteelpackaging.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 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况;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合计金额为75,309.87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61.32 万元(不含增值税)。

2024 年12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50,866.32 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情况出具了《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403984 号)。

前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事 项已于2024 年度实施完成。公司最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经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金额为50,605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61.32 万元(不含增值税)。

(二)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指定苏丽萍女 士和吕丹女士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于吕丹 女士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黄浩锋先生接替吕丹女士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本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苏丽萍女士和黄浩锋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 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苏丽黄语锋

苏丽萍

黄浩锋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