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刘明东先生的《关于提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刘明东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董事长刘明东先生
2、提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29日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董事长刘明东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刘明东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刘明东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刘明东先生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刘明东先生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