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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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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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国重工,A股证券代码:601989;
王 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姚祖辉,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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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查明的事实,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者公司)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造的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DDSV项目,尚在建造中)未准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2019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转回2020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并导致2022年度资产减值损失需做相应调减,2022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相应调整,因此对2018-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等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中,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6,104.0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33.86%、9.07%;2019年年度报告中,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9,104.60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20.02%、18.17%;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归母净利润10,370.00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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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21.55%;2022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归母净利润4,838.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1.99%、2.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王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姚祖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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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姚祖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