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8-14  南京证券(601990)公司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8/192024/8/202024/8/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86,361,0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4,908,882.72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8/192024/8/202024/8/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相关规定自行判断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5-58519900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