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552号《关于核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1,296,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4,670,21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786,296.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883,919.2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8年8月27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6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丰林”,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3月24日,募集资金余额为696,398,268.64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余额构成因素 | 金额(元) |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 632,883,919.20 |
银行存款利息及外币汇兑损益 | 63,789,574.44 |
北海项目使用资金 | -275,225.00 |
专项账户余额 | 696,398,268.64 |
注:截至2023年3月24日,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6亿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钦州丰林本次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广西北海丰林木材产业生产基地第一期项目——年产50万m?超强刨花板生产线”(下称“北海项目”)项目,变更为以偿还项目贷款、支付项目尾款、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用于广西钦州“丰林木材加工产业园”之同规模、同类型、同产品的“年产50万m?超强刨花板生产线”项目(下称“钦州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钦州丰林于2023年3月24日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及中信建投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3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账号 | 余额(元) | 用途 |
兴业银行 南宁云景支行 | 552090100100140076 | 696,398,268.64 | 钦州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钦州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按照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管理、使用专户内资金。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公司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云、张钟伟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账户资料;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资金进出情况,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向中信建投提供上述材料无需另行获得公司授权文件;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中信建投应当确保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仅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保管、使用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调取的公司专户账户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向第三方泄露相关资料信息。
5、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载明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姓名、简历和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兴业银行南宁分行累计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