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3-12-23  丰林集团(601996)公司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评选;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形成书面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第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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