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6  ST奥康(603001)公司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