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何贤波、黄颖聪、何志儒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何贤波、黄颖聪、何志儒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