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宇:关于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何晓云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何晓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何晓云
你作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勤勉尽责,未在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中真实反映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何晓云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并将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强化独董履职意识,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何晓云女士被出具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