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晓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85号
关于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
董事何晓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晓云,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何晓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10号)查明的事实,何晓云作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勤勉尽责,未在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中真实反映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晓云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2.10条、第3.5.1条、第
3.5.15条、第3.5.29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晓云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