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查股网  2023-12-26  鼎龙科技(603004)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鼎龙科技 股票代码:603004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DRAGO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35,52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

股数量为57,699,60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2023年12月1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4.67倍。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 (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300856.SZ科思股份2.292.2361.3526.7627.46
301076.SZ新瀚新材0.800.6820.3625.6129.73
002250.SZ联化科技0.750.557.289.6513.24
873670.NQ冠森科技0.350.356.7519.0919.34
均 值20.2822.44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2月13日(T-3日)。

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12月13日)总股本。

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16.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6.37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盐城瑞鼎的合作情况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盐城瑞鼎的业务沿袭自临海市白云化工厂(以下简称“白云化工厂”),系金宁人(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2%的股权)、金宁东兄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盐城瑞鼎设立之初主要从事染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随着业务发展,其逐步聚焦于BDAMS产品,并与周雪龙(发行人创始人)名下企业建立了长期代理销售的合作关系。后白云化工厂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生产,白云化工厂原主要股东在盐城投资设立盐城瑞鼎,并持续与周雪龙控制的企业开展BDAMS产品的业务合作。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盐城瑞鼎于2021年3月正式停产。2020年5月,宁夏瑞鼎设立并逐步承继盐城瑞鼎的业务,继续从事BDAMS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盐城瑞鼎设立之初,因厂房建设投入存在较大资金需求,周雪龙为稳固合作关系选择出资并持有其25%的股权;2011年6月,周雪龙将相关股权转让给其女儿周菡语,截至报告期初周菡语持有盐城瑞鼎18.56%股权。2019年1月,马丙仁成为盐城瑞鼎第一大股东并负责经营管理,其于2020年初与主要管理层股东达成了前往宁夏投资建厂的意向,在主要经营管理者变更、盐城瑞鼎所在的园区政策波动、赴宁夏投资建厂等重大经营变化的背景下,周菡语于2020年7月对外转让其持有的盐城瑞鼎股权。考虑到盐城瑞鼎与发行人长期的合作渊源,金宁人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2%的股权,基于审慎考虑,发行人持续将与盐城瑞鼎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盐城瑞鼎采购BDAMS产品、BDAMF产品、BDHN产品及其委托加工服务,BDAMS产品、BDAMF产品后续直接对外销售,BDHN用于生产DHAB产品,其中BDAMS产品采购额及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盐城瑞鼎采购BDAMS产品的金额分别为5,475.13万元、6,090.55万元、

5,189.10万元和2,045.68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69%、12.59%、9.00%和8.76%。报告期内,公司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的一站式采购需求,以贸易方式经营BDAMS产品,相关业务毛利分别为880.70万元、1,100.65万元、1,124.07万元和808.31万元,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1%、5.06%、4.42%和5.66%,对发行人业务的重要性程度较低。公司拥有满足BDAMS产品生产条件的生产线,但该产线为多个产品共用的产线,且报告期内已基本达到满负荷生产状态,因此目前公司未选择自产BDAMS产品。发行人子公司鼎利科技已在“年产5,000吨特种材料单体及助剂项目”一期工程中规划建设年产300吨BDAMS产品的生产线。在相关生产线建设完毕后,公司将会选择部分自产BDAMS产品。因此,在公司后续产能提升的情况下,与盐城瑞鼎的交易额将呈下降趋势。发行人的业务、技术、人员、资产与盐城瑞鼎不存在混同,对盐城瑞鼎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发行人子公司江苏鼎龙及盐城宝聚停产情况

2019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发生“响水3·21爆炸事故”,受该事故影响,周边多个工业园区停产,发行人子公司江苏鼎龙所处的园区也在停产范围。2020年9月,江苏鼎龙被纳入关停企业名单,后续一直未恢复生产经营。江苏鼎龙于2018年收购位于同园区的子公司盐城宝聚,收购完成后因化工新建项目的审批流程较复杂,后续又受到“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盐城宝聚一直未进行生产。鉴于此情形,发行人于2020年末对江苏鼎龙及盐城宝聚进行了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了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374.99万元,减值准备已充分计提。江苏鼎龙在停产之前承担了发行人第二生产基地的作用,其设计产能为1,010吨,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33.33%,其产品主要销售给发行人进行后续加工或者通过发行人对外销售。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江苏鼎龙营业收入分别为12,951.59万元、8,736.82万元和1,550.30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71%、15.92%和2.46%。在江苏鼎龙停产后,发行人对其资产和人员进行了妥善处置,并通过外部采购半成品、将部分加工流程委托给供应商、调整

杭州生产基地产品生产结构等方式弥补了江苏鼎龙的产能缺口,江苏鼎龙停产未对公司销售、交货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于2019年底在内蒙古设立了子公司鼎利科技,并于2022年初开始试生产,对发行人整体产能形成了有效补充。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江苏鼎龙、盐城宝聚尚未与当地政府签署土地收储协议。2023年6月末,江苏鼎龙及盐城宝聚的账面资产占发行人总资产的比重为1.81%;2023年1-6月,江苏鼎龙及盐城宝聚的利润总额占发行人合并利润总额的比重为-1.85%,资产及利润占比均较低。发行人对江苏鼎龙及盐城宝聚后续已无重新生产经营的安排,其后续处置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4,359.94万元、70,117.29万元、83,076.06万元和37,637.0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321.19万元、9,017.47万元、15,005.91万元和8,748.71万元,业绩规模呈增长趋势。受杭州亚运会期间公司生产负荷有所降低、2023年8月公司对部分产线进行检修、贸易业务的客户需求有所波动等因素影响,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22年第三季度同比分别下降36.06%和17.27%。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供应紧张或价格上涨、下游市场需求减少、重要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合作关系变化等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的变化,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公司可能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风险

随着公司产品、法律及行业规范的更迭,发行人存在人员培训管理疏漏及经营资质更新滞后的情况,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环保、消防、海关、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资质许可未涵盖全部产品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事项所涉2项产品仍在登记办理中,其余事项均已经整改完毕。报告期内,上述2项正在登记中的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543.20万元、7,598.82万元、6,429.13万元和2,784.1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17%、10.84%、7.74%和7.40%。根据行政处罚结果、法定罚则规定及主

管部门确认意见,在发行人已着手推进但受限于试验检测程序而未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的情况下,不会造成停止生产经营或持续罚款的危害后果。未完成相关产品新化学物质登记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修订更新,均对公司治理水平、员工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面临因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86%、31.04%、30.62%和37.96%,呈波动趋势。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及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影响。虽然公司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工艺水平、控制成本等方式提升综合毛利率,但是由于公司原材料价格受化工行业供求关系影响,呈现波动趋势,且公司所处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的高附加值产品可能吸引行业内竞争对手的跟进,导致行业产能增加和产品价格下跌。因此,公司未来可能面临因原材料价格上升、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等因素导致的毛利率波动风险。

(六)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原材料种类较多,受石油化工行业波动、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存在一定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均超过70%,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有着显著影响。根据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成本结构及盈利水平测算,若原材料平均价格上涨10%,在产品平均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下降4.42个百分点。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传导至下游客户或通过技术创新、工艺优化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女士及周菡语女士通过其控制的鼎龙新材料及杭州鼎越合计控制公司100.0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孙斯薇女士及周

菡语女士仍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若其利用控制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和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控制或施加不当影响,将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经营及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1777号”批复,同意鼎龙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81号)同意,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235,520,0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57,699,607股于2023年12月2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鼎龙科技”,证券代码为“60300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7日

(三)股票简称:鼎龙科技;扩位简称:鼎龙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00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35,52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8,88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7,699,60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7,820,393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1,204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其中121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10.05%。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不含包销)为1,180,272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3.1.2条第(一)项,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321.19万元、9,017.47万元和15,005.91万元,合计32,344.58万元,满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5亿元”的条件;2022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15,005.91万元,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条件;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为217,553.29万元,满足“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指标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Dragon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7,664.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史元晓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染发剂原料、特种工程材料单体、植保材料等化工产品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联系电话:0571-86970361传真:0571-88391332电子邮箱:investor@dragon-chem.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投资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朱炯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联系电话:0571-8697036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鼎龙新材料,鼎龙新材料直接持有公司166,640,000股股份,发行前持股比例为94.34%。鼎龙新材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8856304F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农商大厦XN-341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孙斯薇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实收资本5,000万元
出资结构孙斯薇持股77.00%、史元晓持股9.00%、施云龙持股4.00%、朱炯持股3.00%、朱书荣持股3.00%、汪小华持股2.00%、金宁人持股2.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已经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时间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
2022.12.31/ 2022年度22,508.094,095.79--369.77
2023.6.30/ 2023年1-6月22,509.633,909.09--186.70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孙斯薇持有鼎龙新材料77.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持有杭州鼎越18.66%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斯薇通过控制鼎龙新材料、杭州鼎越合计控制发行人100%的股份。周菡语系孙斯薇之女,持有杭州鼎越0.14%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因此,孙斯薇、周菡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孙斯薇女士,1964年4月生,身份证号:33020319640411****,住所为杭州市上城区东方润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2年7月至1986年7月,任宁波市邮电局业务员;1986年8月至1997年11月,任中外运宁波分公司国际业务员;1997年12月至今,历任浙江创瀛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董事、董事长;2007年5月至2014年9月,任鼎龙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目前还担任浙江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鼎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浙江创瀛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化实业董事、杭州奥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锦程化工国际有限公司(萨摩亚)董事、杭州鼎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完美企业有限公司董事。周菡语女士,1991年6月生,身份证号:33010619910617****,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67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7年1月至2023年5月,任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Technical Solutions Consultant;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助理。目前还担任浙江创瀛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鼎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

(三)本次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发行人股权结构在本次发行后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孙斯薇、周菡语,与本次发行前一致。本次发行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 股主体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 券情况限售期限
1孙斯薇董事长2020.11.28- 2023.11.27-12,831.28鼎龙新材料13,017.8573.7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86.57杭州鼎越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史元晓董事、总经理2020.11.28- 2023.11.27-1,499.76鼎龙新材料1,499.768.4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朱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11.28- 2023.11.27-499.92鼎龙新材料499.922.8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刘琛董事、副总经理2020.11.28- 2023.11.27-100.00杭州鼎越100.000.5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周菡语董事、 董事长助理2020.11.28- 2023.11.27-1.43杭州鼎越1.430.0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倪敏财务总监2020.11.28- 2023.11.27-15.00杭州鼎越15.000.0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董洪涛监事会主席、业务经理2020.11.28- 2023.11.27-15.00杭州鼎越15.000.0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倪华兵监事、研发员2020.11.28- 2023.11.27-30.00杭州鼎越30.000.1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贡云芸职工代表监事、鼎泰实业业务员2020.11.28- 2023.11.27-3.00杭州鼎越3.000.0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注:间接持股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各级间接主体的出资比例×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间接持股比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各级间接主体的出资比例×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鼎越系以发行人员工为主体,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1,00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6%。杭州鼎越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鼎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1L9U1Y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号709-18号
成立时间2019年12月23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斯薇
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
实缴出资额3,500万元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杭州鼎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任职情况
1孙斯薇653.0018.66董事长
2肖庆军350.0010.00鼎利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3刘琛350.0010.00董事、副总经理
4潘志军350.0010.00研究所所长、鼎利科技董事
5张学105.003.00鼎利科技安全环保部总监
6江鹏105.003.00项目办主任
7夏杰105.003.00鼎利科技副经理
8王雨朦105.003.00研发员
9倪华兵105.003.00监事、研发员
10泮小华105.003.00业务经理
11潘忠滨105.003.00鼎泰实业业务经理
12刘文峰87.502.50研发员
13陈国泉87.502.50采购经理
14刘峰70.002.00研究所副所长
15裘东明52.501.50内审负责人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任职情况
16叶炯英52.501.50研究所经理
17顾锋雷52.501.50研究所经理
18董洪涛52.501.50监事、业务经理
19倪敏52.501.50财务总监
20朱良35.001.00鼎利科技综合管理部经理
21漏佳伟35.001.00研发员
22邱争艳35.001.00研发员
23周彦彬35.001.00研发员
24高海蛟35.001.00项目办副主任
25顾情情35.001.00研发员
26戴学明35.001.00海泰检测研发分析主任
27何志清35.001.00中控分析室主任
28胡晓锋35.001.00研发员
29徐佳炀35.001.00研发员
30刘逸35.001.00安全环保部副经理
31曾肇晖35.001.00工程装备部经理
32洪跃35.001.00研发员
33郭志超17.500.50海泰检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品质管理部主任
34汪迪良17.500.50研发员
35沈慧琴17.500.50鼎泰实业市场营销部副经理
36杨静10.500.30业务员
37何海琴10.500.30业务员
38贡云芸10.500.30监事、鼎泰实业业务员
39范国水10.500.30鼎泰实业业务员
40周菡语5.000.14董事、董事长助理
合计3,500.00100.00-

(二)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三)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杭州鼎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杭州鼎越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杭州鼎越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因此,杭州鼎越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鼎龙新材料16,664.000094.3416,664.000070.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杭州鼎越1,000.00005.661,000.00004.2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包含包销限售股份)--118.03930.5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17,664.0000100.0017,782.039375.5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059.56074.50无锁定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4,710.400020.00无锁定期限
小计--5,769.960724.50-
合计17,664.0000100.0023,552.00100.00-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01,015户,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浙江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16,664.000070.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杭州鼎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4.2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96030.15其中121股的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其他股票无限售期限
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4280.01除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外,其他股票无限售期限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4280.01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4280.01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4800.01
8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4800.01
9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4800.01
10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1.94800.01
11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1.94800.01
合计17,715.128775.22-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888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6.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9.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9.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6.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6.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9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888万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77.6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710.4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204股,网上投资者弃购348,399股,合计349,603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59%。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4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68元(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88万股,发行价格16.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8,918.4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2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6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12月22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98,918.40万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12,143.42万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774.98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888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0,886.98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12,143.42万元,具体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9,004.82
审计及验资费用1,502.83
律师费用1,067.3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3.58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含印花税)44.86
合计12,143.42

注:(1)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6,774.9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公司共有股东101,015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20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28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72,500.00至80,000.00万元,较2022年同比下降3.70%至12.7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000.00至18,000.00万元,同比增加6.20%至19.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400.00至18,400.00万元,同比增加9.29%至22.62%。公司对2023年经营业绩预计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811080101290282366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330104106000017187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1202027729900338743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755970039010008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翟平平、彭国峻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电话:0755-81682760

传真:0755-81682760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翟平平、彭国峻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翟平平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横河精密(300539)、铁流股份(603926)、吉华集团(603980)、佩蒂股份(300673)、瀚川智能(688022)、泰林生物(300813)、宇新股份(002986)、锦盛新材(300849)、瑞鹄模具(002997)、倍轻松(688793)、通力科技(301255)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金洲管道(002443)、华鼎股份(601113)、横河模具(300539)、佩蒂股份(300673)等再融资项目。

彭国峻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总监。曾负责或参与嘉澳环保(603822)、汇纳科技(300609)、爱婴室(603214)、君亭

酒店(301073)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嘉澳环保(60382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项目,万丰奥威(002085)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5)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3、发行人股东杭州鼎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4)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5)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买入发行人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发行人股份,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①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③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④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税后)的20%;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税后)的50%;

③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均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其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50%;

③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④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制定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义务。

3、相关约束措施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扣,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其个人的薪酬予以暂扣,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企业将就上述回购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企业也将购

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人将就上述回购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经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附件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公司/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公司/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公司/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公司/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鼎龙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鼎龙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公司愿意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鼎龙科技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鼎龙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鼎龙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指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未来如有在鼎龙科技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介绍给鼎龙科技;对鼎龙科技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鼎龙科技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鼎龙科技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鼎龙科技相同或相似,不与鼎龙科技发生同业竞争,

以维护鼎龙科技的利益;

6、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鼎龙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对于本人及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如本人及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前述承诺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本人及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十)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已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鼎龙科技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鼎龙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鼎龙科技《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作为公

司的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鼎龙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已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必须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公平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的进行。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已出具《关于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若因违规情况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因违规情况而被主管部门处以新增行政处罚,本企业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该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并全额承担因违规情况而引起的公司受到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公司收入损失、违约损失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已出具《关于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若因违规情况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因违规情况而被主管部门处以新增行政处罚,本人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该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并全额承担因违规情况而引起的公司受到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公司收入损失、违约损失等。”

(十一)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控股股东鼎龙新材料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

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包括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亦不存在任何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媒体报道或质疑。

如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中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