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77号)同意,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880,000股,发行价格1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184,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90,048,192.00元,其他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31,385,972.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7,749,835.19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58,88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808,869,835.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2日到账,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62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公司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资金用途 |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8110801012902823660 | 年产1,320吨特种材料单体及美发助剂项目 |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1060000171870 | 年产1,320吨特种材料单体及美发助剂项目 |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 | 120202772990033874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755970039010008 | 超募资金及待支付发行费用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320吨特种材料单体及美发助剂”“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及待支付发行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三方监管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
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