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9  鼎龙科技(603004)公司公告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科技”或“公司”)
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翟平平联系电话:021-55518308
保荐代表人:彭国峻联系电话:021-5551831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777号《关于同意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88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8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89,18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1,434,164.8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7,749,835.19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62号)。2023年12月27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投证券作为鼎龙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保荐人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国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国投证券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相关协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5保荐人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国投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6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8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国投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投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国投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审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已根据持续督导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11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2保荐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保荐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保荐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保荐人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国投证券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17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投证券对鼎龙科技自本次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鼎龙科技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