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议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议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统筹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 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津贴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 放董事津贴或薪酬;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 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约定的时间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或津贴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类社会 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 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组织结构调整、行业 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