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3-063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宗案件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182,177.89元,及上述3宗案件涉及的利息、保全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冲减相应收入,将导致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约154.48万元。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被告”)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公司水杉大道景观提升工程、中山路、解放路道路绿化工程和安和苑、祥和苑和宁和苑小区绿化工程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水杉大道景观提升工程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5,408,946.95元及利息。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4,840,083.67元,扣减被告已实际支付的305万元后,余额为1,790,083.67元被告未予支付。
(1)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1,790,083.67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790,08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 9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自 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11元,鉴定费48,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246元。由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81,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中山路、解放路道路绿化工程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22,581,730.24元及利息。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4,830,646.56元,扣除已支付的920万元,剩余工程款为5,630,646.56元。
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630,646.56元及利息(以5,630,646.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 123,814元,共计180,029元,由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安和苑、祥和苑、宁和苑小区绿化工程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 5,350,922.54 元及利息。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总价款为6,631,447.66元,扣除已支付的387万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2,761,447.66元。
(1)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761,447.66元及利息(以2,761,447.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2,761,447.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3元,保全费 5,000元,鉴定费63,233元,共计97,306元,由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冲减相应收入,将导致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约154.48万元。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