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人民币暂合计为62,453,646.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8,536.71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或“公司”)收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 豫04民初3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也未足额付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支付原告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程进度款。原告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 62,453,646.76 元及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8月6日至 2022年8月5日,以18,608,776.37元为基数计算;2022年 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以35,472,188.06元为基数计算;2023 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以52,335,599.75 元为基数计算;2024年8月6日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以62,453,646.76元为基数计算);
2、驳回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536.71元,由镇江红星欣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2,156.15 元,由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346,38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