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2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贺伟涛、李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贺伟涛、李洪斌:
经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花王或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第三节第五项“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中“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第十节第一项“审计报告”中“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的关键审计事项”、第十节第七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第十节第十九项“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应收账款”部分存在多处数据披露错误,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2023年年报更正公告。
公司上述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洪斌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花王、贺伟涛、李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公告文件复核校对工作,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