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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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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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花王,A股证券代码:603007;
贺伟涛,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肖姣君,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李洪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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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及时归还2020年8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公司已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876.1万元,尚有未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13,123.9万元,无法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截至披露日,公司未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3,031.46万元。
(二)公司2023年年报存在多处错误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报告更正公告》显示,因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前期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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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分披露内容有误,涉及年度报告第三节、第十节等章节多处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综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定期报告部分披露内容有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6.3.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肖姣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洪斌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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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肖姣君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提出:一是其在董事会作出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决议时,尚未在董事会任职,其未参与决策审批;二是对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及时归还,系公司流动性压力客观存在,非主观故意拒绝偿还募集资金,其已采取措施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肖姣君提出:一是其任职期间作出了符合公司当时诉求的决策,其主观意愿和客观履职上均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二是公司2023年年报编制时其已不再担任相关职位,不应对信息披露不准确负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公司未依规按时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客观上存在流动性压力、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未参与决策、前期决策合规等,均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肖姣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依规按时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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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相关责任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按时归还相关募集资金,其所称已履职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且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相关责任人对任期外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肖姣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洪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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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