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23) 苏1181民初10630号涉及人民币合计为23,238,836.68元及案件涉及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确认,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证券部门收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 苏1181民初1063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或“公司”)与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或“被告”)产生民间借贷纠纷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公司收悉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财产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关于公司与被告郑州水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对郑州水务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900,032.69元,利息17,338,803.99元,并继续支付以 5,900,032.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倍计算自 2023年8月 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7,9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确认,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