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待开庭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2026)鄂0112 民初4246 号案件诉讼请求涉案金额 6,983.43 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未考虑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除前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 涉案金额为816.29 万元(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的案件,未考虑实现债 权费用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参加 本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 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 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 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市东 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鄂0112 民初4246 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 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中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信网安(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第三人: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 款人民币64,617,678.72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5,216,656.99 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中信网安(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网安公司”)作为发 包人与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签 订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南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与公司签订《国家网络安 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 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2018 年,原告华中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伟业公司”)与公 司就网安基地市政道路项目签订了四份《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华 中伟业公司承建内环路(KO+000-K2+407 段)及塔西路道路排水及管廊等工程。 2026 年3 月10 日,镇江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公司应付华中伟业公司工程款为 64,617,678.72 元及利息5,216,656.99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3 月5 日、2026 年3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及《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相关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中伟业 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816.29 万元(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 第三人的案件,不含上述案件,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中,公司为原告/ 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422.10 万元,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1 公司 武汉设计之都运营管理有
限公司 422.10 待开庭
2 单笔涉案金额100 万以下(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共0 起 /
3 单笔涉案金额100 万以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
/被申请人的案件0 起
注: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1 起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金 额394.19 万元。 注: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参加本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 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 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