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景科技: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案件已受理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26)内0802 民初5588 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5,191.17 万 元(人民币万元,下同;含工程欠款本金、暂计至2024 年8 月30 日的逾期付 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未考虑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判 断(2026)内0802 民初5588 号诉讼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 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 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河区法院”) 送达的(2026)内0802 民初558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民事起诉状》。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公司
被告一: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临河城投”)
被告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河区住建局”)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截止2023 年12 月17 日的欠付款项共 计1,039.37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39.37 万元为本金,自2023 年12 月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的2 倍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 年8 月30 日期间为50.27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自2023 年12 月18 日至2024 年5 月28 日当期的欠付款项共计3,986.56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86.56 万元为本金,自2024 年5 月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LPR)的2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 年8 月30 日为69.97 万 元);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原告因本案件产生的律师费损失45.00 万元;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被告内蒙古临河城投及临河区住建局(以下统称“被告”)系巴彦淖尔市临 河区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EPC 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共同建设单位, 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2017 年2 月,公司与内蒙古临河城投就案涉工程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负责案涉工程城关青春湖、新华南海子、图克 班禅召海子等区域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含地形测绘、勘察)。公司承建的各单 项工程均于2018 年至2019 年期间陆续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2020 年12 月,被 告以该案涉工程建设单位身份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并确定了工程最 终结算金额及勘察设计费。此外,临河区住建局亦就工程范围调整造成的公司 损失予以确认。截至案件起诉日,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 的付款周期支付工程价款。公司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 成违约,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临河区 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共计1 起,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花圣文体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其股东栾正云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引起的股东出资纠纷, 涉案金额为490.00 万元(未考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该案件目前已
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 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判断(2026)内0802 民初5588 号诉讼 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 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 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