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景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六月
会议须知
为保障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会设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等材料原件,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经会议秘书处验证无误后方可领取会议资料并出席会议。股东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等信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欲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有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拟发言的股东须到会议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时间不超过5分钟;超出本次会议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所涉事项有待调查、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重要内部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请股东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收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
八、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关机或静音,且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进行现场录音、录像,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及时间
(一)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6年6月30日14:30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横塘街道向阳路54号狮山创智中心5号楼2层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日期:2026年6月30日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介绍到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二)推举计票、监票人
(三)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
(四)针对会议审议议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休会,等待表决结果
(七)复会,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会议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面落实新规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等核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有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议案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更好地匹配公司当前审计工作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公司业务结构、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情况,在履行相关选聘程序后,公司拟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苏亚金诚创立于1996年5月,1999年10月改制为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2日经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大厦A座14-16层
(5)首席合伙人:于龙斌
(6)2025年度末合伙人44人,注册会计师23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32人。
(7)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0,827.24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5,882.4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952.89万元。
(8)2025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家,审计收费总额2,885.72万元,主要行业涉及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批发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与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苏亚金诚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投资者保护能力,购买的2025年度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00万元,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内(2023年至今,下同)存在因执业行为的民事诉讼4例,目前1例已判决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尚余3例均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不排除可能存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苏亚金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徐长俄,2006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在苏亚金诚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为4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星宝,201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0月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近三年为3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钱小祥,1999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3月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6家,IPO公司审计报告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苏亚金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150.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12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00万元。
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由双方按照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苏亚金诚2026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审计服务协议。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总计不超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过150.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2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00万元),与上期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年。2025年度,立信中联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立信中联在工作安排、服务收费、审计意见等方面均不存在分歧,对立信中联审计团队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已委托立信中联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更好地匹配公司当前审计工作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公司业务结构、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情况,在履行相关选聘程序后,公司拟聘任苏亚金诚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各方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议案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4.00万份、限制性股票775.00万股。2026年1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基于上述登记情况,公司总股本由876,896,101股增加至884,646,101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7,689.6101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8,464.6101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联席总经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新设“联席总经理”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公司严格对标《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结合前述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变更、新设联席总经理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689.6101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464.6101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探索和创新的精神,致力于创造人与自然和谐之美,成为生态建设的领航者。 |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创新驱动为核心,致力于产业链协同进步和健康发展,持续推动智能制造和科技变革进程,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各方价值最大化。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7,689.6101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8,464.6101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
|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标准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
|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董事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时应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六)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电话、视频、口头等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视频、口头等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短信、邮寄、即时通讯软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 |
|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联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以及副总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关系,以及副总经理的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视频、口头等方式或专人送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短信、邮寄、即时通讯软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视频、口头等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短信、邮寄、即时通讯软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已列示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未作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修订包括对标点符号、数字表述格式、文字措辞等内容的规范优化,不涉及《公司章程》核心条款的变更,不改变条款原有含义,亦不对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再逐一单独列示及对比。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2026年6月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情况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实现公司治理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效衔接,公司对照《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现行治理制度开展全面梳理与修订,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修订的制度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年6月修订)》 | 修订 | 是 |
| 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 修订 | 是 |
上述修订后的1-4项制度全文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五: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全资子公司丹阳顺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顺景”)增资3,500.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资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并获得更多支持,从而加快公司战略规划落地,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丹阳顺景增资3,500.00万元,丹阳顺景注册资本将由1,500.00万元增加至5,000.00万元。增资后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其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本次增资的交易要素如下:
| 投资类型 | □新设公司√增资现有公司(√同比例□非同比例)--增资前标的公司类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持股公司□投资新项目□其他:_________ |
| 投资标的名称 | 丹阳顺景科技有限公司 |
| 投资金额 | √已确定,具体金额:3,500.00万元?尚未确定 |
| 出资方式 | √现金√自有资金□募集资金□银行贷款□其他:_____□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股权□其他:______ |
| 是否跨境 | □是√否 |
(二)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本次增资的丹阳顺景系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份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制造及批发、光电子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情况
| 投资类型 | √增资现有公司(√同比例□非同比例) |
| 标的公司类型(增资前) | 全资子公司 |
| 法人/组织全称 | 丹阳顺景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MAEJA10Y57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哲 |
| 成立日期 | 2025/05/08 |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元 |
| 实缴资本 | 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丹阳市齐梁路88号融锦广场A座10楼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营业务 |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等。 |
| 所属行业 | C397电子器件制造 |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科目 | 2026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75.02 | 0.00 |
| 负债总额 | 318.00 | 0.00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42.98 | 0.00 |
| 资产负债率 | 181.69% | / |
| 科目 | 2026年01-0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度(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净利润 | -142.98 | 0.00 |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增资前 | 增资后 | ||
| 出资金额 | 占比(%) | 出资金额 | 占比(%) | ||
| 1 |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100.00 | 5,000.00 | 100.00 |
| 合计 | 1,500.00 | - | 5,000.00 | - | |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公司对丹阳顺景以货币资金增资3,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增资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本次增资是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并获得更多支持,从而加快公司战略规划落地而进行的,该投资有利于公司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本次增资是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但仍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本次增资尚需履行相关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程序。
五、公司累计对外投资的情况截至2026年6月12日,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含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内,但不含已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合计14,698.13万元,累计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丹阳顺景增资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提交审批申请文件等。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